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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方又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一、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并规定,应按同类产品或购进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税.
自产或委托加工、外购货物捐赠、赞助时,应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计缴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同时,可应受助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消费税处理.
《消费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等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并规定应按照自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即按纳税人当月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加权平均计算纳税.因此,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捐赠或赞助时,应视同销售,计缴消费税.应税消费品捐赠、赞助缴纳的消费税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企业所得税.
货物、财产、劳务的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因此,使用货物、财产、劳务捐赠、赞助的,应视同销售计缴企业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照捐赠、赞助资产价值调增收入,按照捐赠、赞助资产账面价值(即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调增成本.